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汉族,初中肄业,现任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镇**村党支部书记,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为感谢时任鹤壁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中标鹤壁市**公司洗煤末端产品(煤矸石)招标及煤矸石价格调整中的帮助,给赵某某送人民币20万元,2013年7、8月份,赵某某退回被告人秦某某15万元。
2.2009年、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为在鹤壁市****公司承揽工程及解决以后在工程中遇到的问题,两次送给赵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3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伟军
丁光银
2017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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