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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秦某某同刘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谢某某一起从湖南省长沙市来到榆林市榆阳区某某小区东单元某室从事网络刷单业务。谢某某负责与商家联系,由商家支付用于刷单的资金和佣金给谢某乙,谢某乙再交给被告人秦某某和刘某某、杨某某三人,由三人自行或者再联系刷手从商家店铺网上付款购物,商家发出空包裹,完成网络刷单。

因对佣金方案不认同,被告人秦某某同刘某某、杨某某合谋向已完成下单的商家申请退单,从中骗取货款。2020年9月13日起,被告人秦某某同刘某某、杨某某自行退单或利诱刷手退单共计20单,申请退款成功共计16311.4元,申请退款未成功共计32486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秦某某及刘某某、杨某某挥霍。

案发后,谢某乙向商家赔偿了所有退单款项。被告人秦某某及刘某某、杨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谢某乙所有退单款项,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退单凭证、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检察官助理:贺继财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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