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8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座**单位**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年6月,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栋*单元**号被害人代某某家中,以为代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骗取代某某2万元。2017年8月8日,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栋*单元**号被害人代某某家中,秦某某以购房款不够的名义骗取代某某1万元。
2、被告人秦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鞍山市立山区北出口附近,以为被害人曲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多次骗取曲某某钱款,总计18.5万元。
3、被告人秦某某于2009年至2019年8月期间,在鞍山市立山区北出口东沙回迁楼**号楼*单元**层左侧第二户,以为被害人王某甲和其女儿曹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多次骗取二人钱款,总计5.8万元。
4、被告人秦某某于2010年6月,在鞍山市立山区滨河街道羊草庄村***号张某某家中,以为被害人周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骗取其7万元,后在周某某的催要下,秦某某归还1万元,他人代为归还3万元。
5、被告人秦某某于2010年6月,在鞍山市立山区滨河街道羊草庄村***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以为张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骗取其15万元,后在张某某的催要下,秦某某归还7万元。
6、被告人秦某某于2012年6月、2015年,在鞍山市立山区,以为被害人安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共骗取安某某8万元,后在安某某的催要下,秦某某归还4万元。
7、被告人秦某某于2012年6月至2020年5月,在鞍山市立山区齐大山镇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以为刘某某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骗取其7.5万元。
8、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初,在鞍山市铁东区四隆商场北门等地,以为被害人申某某办理回迁房产权证的名义,骗取其2万元。
9、被告人秦某某于2012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鞍山市立山区大德阳光明居楼下和鞍山市铁东区四隆广场附近,以为被害人王某乙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和羊草庄土地的名义,多次骗取其钱款,总计80万元。
10、被告人秦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鞍山市立山区西简易回迁楼被害人王某丙家中,以为王某丙购买鞍山市立山区回迁房的名义,多次骗取其钱款,总计65.9万元,后在王某丙的催要下,秦某某归还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截图等;
2.证人温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等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