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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一组,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谎称其经营三辆大车,先后编造以经营的车维修、出车祸、父亲看病等理由,骗走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8万余元,所骗钱财已全部挥霍。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麻将馆打麻将时认识被害人党某某并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谎称自己的大车拉了活结不了账,骗取被害人党某某4000元,所骗钱财已全部挥霍。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谎称自己经营两辆重型自卸车,先后编造经营的车出车祸、父亲看病以及开沙场等理由,骗走王某某共计57万余元,所骗钱财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法院

检察官:张玓

检察官助理:姚华

2020年1015

                                     (院 印)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4份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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