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区**镇的出租屋内,通过在网上租借游戏账号,谎称该游戏账号为自己所有在游戏交易平台中发布售卖信息。同年6月,被害人马某某信以为真,向被告人秦某某提出购买请求,被告人秦某某在获得议定的价款后并未将游戏账号交付给被害人马某某,并通过各种理由追加价款,前后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2486.67元。同年9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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