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假装给被害人秦某乙介绍女朋友,之后秦某甲以假名“秦某丙”加秦某乙微信****,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秦某甲便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秦某乙人民币8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立印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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