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居委会,住河南省西峡县****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西峡县**街**旅社碰到被害人范某某,以跑功能玉能赚钱,让范某某拿钱投资入份为由,诈骗范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骗现金已退还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收到条及谅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