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居委会,住河南省西峡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西峡县**街**旅社碰到被害人范某某,以跑功能玉能赚钱,让范某某拿钱投资入份为由,诈骗范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骗现金已退还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收到条及谅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
检 察 官:刘照青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