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秦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乡**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采用借款的形式,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日常开销及归还信用卡。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身份证照片、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雯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