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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农民。于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诈骗,2019年10月5日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隐瞒真实身份,用承诺到期偿还借款的方式骗取吴某某信任,并且使用虚假的姓名“秦某甲”给吴某某出具借条,从吴某某处骗取2.5万元。

2018年10月份,秦某某认识谭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秦某某系隐瞒真实身份,以为谭某某购买房子的理由,骗取谭某某信任,诈骗谭某某的9.8万元。后谭某某从***村拿到秦某某的1万元借款,秦某某取保候审后还给谭某某2.8万元。2019年3月份后,秦某某编造派出所找谭某某索要钱款、检察院要批准逮捕谭某某,为谭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谭某某共计3万元。

2017年,秦某某认识周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秦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同年冬天,秦某某以为周某某买房子为理由,骗取周某某信任,从周某某处骗取7万元。2018年11月份,秦某某以欺骗周某某自己殴打妻子被派出所罚款3万元,从周某某处骗取1万元。2018年12月份,秦某某以其为周某某买的房子需要缴税的理由,企图从周某某处骗取5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娄某某、卜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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