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7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街**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杨家村,谎称自己系该村女婿、认识村干部,可以低价买到杨家村的回迁房,带领被害人白某某、马某某、康某某到杨家村回迁房的现场假装选房,虚构购房定金和车位定金的事由,骗取白某某24万元、马某某28万元、康某某10.203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2019年10月,秦某某给马某某还款4万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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