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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秦某某先后虚构帮助贷款挂账可以挣取高额利息、与姑姑分割财产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266000元。

2.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某假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贷款,虚构支付相关人员好处费、提供银行流水等事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5000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姐姐离婚分割财产、帮助贷款挂账可以挣取高额利息等事由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80000元钱。  

4.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母亲急需用钱的事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80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帮助贷款挂账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8600元。  

6.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母亲患重病、急需手术费,骗得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19000元。

7.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母亲患重病、急需手术费,骗得被害人窦某某人民币20000元。

8.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

9.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虚构丈夫患病、急需手术费,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0.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支付银行工作人员好处费等事由,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63000元。

11.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16000元。

12.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未经被害人何某某允许,将被害人何某某先前借给自己的一张核定额度为2万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临时提额至15万,后超出核定额度从该信用卡内刷出人民币129990元。

13.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与姑姑分房产、为父亲买墓地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9050元。 

1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42818元。

15.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86750元。   

16.2015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95025元。

17.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母亲患重病急需手术费等事由,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304450元。

    18.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承兑汇票业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实施诈骗作案18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03683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嘉峪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颜某某、李某某等18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甲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龙

                                     2019126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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