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以投资海参养殖为由骗取张某某49743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