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以投资海参养殖为由骗取张某某49743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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