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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8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莫某某在桂林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放贷审核的职务便利,秦某某提供个人信息由莫某某托人伪造产权所有人为秦某某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并利用莫某某的职务便利以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骗取贷款。2019年4月28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至秦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秦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按照与莫某某事先约定,将其中的5万元分给莫某某。综上,秦某某伙同莫某某共同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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