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4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街道**村村**村**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村**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聊天平台加男性网友为好友聊天,以和网友谈恋爱为名,以交房租、给父亲筹医药费、给弟妹交学费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财物。经统计,被告人秦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岳某超人民币255101元;骗得被害人陈某信人民币3332元;骗得被害人潘某霖人民币2850元;骗得微信昵称为“aaron~”(微信号:XGQ****)的网友人民币1820元;骗得微信昵称“发记”(微信号:zyf76******)的网友人民币1236元;骗得微信昵称“羅某某(德行天下)”(微信号:11b2016*******)的网友人民币1658.88元;骗得微信昵称“张某”(微信号:wxid_imhb60y*******)的网友人民币31288.8元,合计骗得人民币297286.68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村**号**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秦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十三张、天逸UIM卡两张、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岳某超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资料信息,被害人陈某信提供的银行流水,被害人潘某霖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超、陈某信、潘某霖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岳某超、陈某信、潘某霖及被告人秦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电子版)。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五张。
3.扣押的银行卡十三张、天逸UIM卡两张、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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