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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为图财,在闲鱼平台上虚假发布自己销售二手香奈儿牌包的事实吸引被害人江某某等人购买。被告人秦某某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江某某等三人共计人民币22300元的货款后未实际发货与销售,并删除被害人的微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闲鱼平台上虚假发布销售二手香奈儿牌挎包的消息后,被害人禹某某遂添加了被告人秦某某的微信。被告人秦某某向被害人禹某某虚构自己销售的二手香奈儿包的情况,并以此骗取被害人禹某某人民币7600元;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闲鱼平台上虚假发布销售二手香奈儿牌挎包的消息后,被害人马某某遂添加了被告人秦某某的微信,被告人秦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虚构自己销售的二手香奈儿包的情况,并以此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200元;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闲鱼平台上虚假发布销售二手香奈儿牌挎包的消息后,被害人江某某遂添加了被告人秦某某的微信,被告人秦某某向被害人江某某虚构自己销售的二手香奈儿包的情况,并以此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7500元。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已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1月7日

附:

1_、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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