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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路**号**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网上冒充“**”身份,利用微信号******(昵称**)先后以“帮忙购买电脑、手机、显示器、比特币、借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1508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室被抓获。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万某某上述赃款,获得谅解。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部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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