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秦某某在淘宝网上以8.88元每单的价格利用其淘宝店铺贩卖淫秽视频,买家下单后店铺会自动发货,通过淘宝旺旺将百度云群的链接发送给买家。百度云群内含有淫秽视频的共享文件,买家进群后可直接观看或者下载共享文件内的淫秽视频。吴某甲强曾在秦某某店铺购买过一单淫秽视频,从其百度云盘内提取视频,经浦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共有34部为淫秽视频。吴某乙飞曾在秦某某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了一单淫秽视频,经浦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一部视频为淫秽视频。现已查明秦某某通过淘宝店铺交易成功单数为562单,非法获利4340元。案发后已退出非法获利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淘宝交易截图、淫秽物品移交清单、秦某某淘宝销售清单打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吴某甲、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肖某乙、官某某、高某某、吴某丁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浦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电子勘查数据、秦某某淘宝销售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淫秽视频的光盘十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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