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于某某,问于某某能不能帮忙买到毒品,于某某称知道被告人秦某某在贩毒并将秦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何某某,让何某某直接联系被告人秦某某。2018年11月16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秦某某,约定以人民币500元向被告人秦某某购买1小包冰毒,另支付交通费100元让被告人秦某某送货上门。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收取600元后,安排他人将1小包冰毒送到珠海市体育中心东门外左侧一辆校车后面空地处并告知何某某,何某某遂到该处收取了毒品(净重0.3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坦洲镇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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