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为获取毒资,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孙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隆回**宾馆***房贩卖冰毒0.3克给孙某某,获利200元。
2、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隆回县城“**出租屋”一楼的车库贩卖冰毒0.3克给孙某某,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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