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临沧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5日,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接到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等人从境外购买运到昆明的毒品海洛因200千克,存放于其在昆明**小区住处,后由李某某(已判刑)运到广州市贩卖。受张某乙邀约,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云******号帕萨特轿车到广州市将毒资3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港币运回昆明。
2003年10月间,被告人秦某某携带150万元人民币到耿马县**镇,交给张某甲出境购得毒品海洛因60件42千克,由黄某某(已判刑)运到广东省湛江市,以每公斤14万元的价格在广东省湛江市出售,得毒资588万元。
2003年11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受张某乙、张某甲委托,将张某甲到境外购买,由李某某运到广东省湛江市的毒品海洛因400千克中的230千克海洛因,以每公斤14万元的价格在广东省湛江市出售。被告人秦某某协助侦查机关缴获毒资1650万元人民币。
2004年3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接到张某甲到境外购买,由张某乙伙同高某某(已判刑)运到昆明的毒品海洛因306千克,并转交李某某运到广东省湛江市,将其中213块74.55千克海洛因,以每块5.6万元的价格在广东省湛江市出售。被告人秦某某协助侦查机关缴获毒资8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运输毒品的车辆、缴获的毒资等;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已被判刑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等供述;
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后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开策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双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卷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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