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17时许,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秦某某就问陈某某能否找到毒品,陈某某联系的李某某(未到案)说有毒品,于是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两次共转账600元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毒品,陈某某在李某某购买了约0.5克毒品冰毒交给了被告人秦某某。随后被告人秦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卖给杨某某,贩卖的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在武胜县沿口镇“翠屏仙都”茶楼后面将约0.2克毒品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秦某某。
2.2019年7月12日21时许,杨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后被告人秦某某在武胜县沿口镇“翠屏仙都”茶楼后面将约0.1克毒品冰毒卖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秦某某。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群众举报,民警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爱平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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