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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8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住河北省**市**区**林**楼**楼**门**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明知程某某、邢某某、孙某某滥用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仍多次贩卖给上述人员复方曲马多7920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0.05g)。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4月至6月,单独或伙同贩毒人员邢宇(另案处理)多次贩卖给程某某复方曲马多2520片。

2.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多次贩卖给邢某某复方曲马多600片。

3.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5月,两次贩卖给孙某某复方曲马多4800片。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公安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江阴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秦某某的车内扣押到复方曲马多10560片。被告人秦某某贩卖及被扣押的复方曲马多共计18480片,含盐酸曲马多9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孙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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