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吸毒人员罗某某毒资1100元(人民币,下同)后,经王某某介绍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岳公桥附近以1000元价格向贩毒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后,被告人秦某某在新度镇东坝村一鞋厂附近将该毒品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转售。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吸毒人员罗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现场检测,吸毒人员罗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证言;

3.同案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5.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1100元的对价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培榕

检察官助理:唐清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