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南县武圣宫镇南阳社区立平超市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容留他人吸毒人员卞某某(已被逮捕),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南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卞某某的证言;
3.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4.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兴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2. 公安卷2册,检察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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