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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走私废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第**组,现住:东莞市**镇**小城**苑**座**。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黄埔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埔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向境外供货商购买废塑料后,明知自身不具备进口废塑料的资质和批文,需向他人购买进口废塑料批文的情况下,将采购的废塑料委托同案人梁某某(已判决)协助办理进口事宜,同案人梁某某将货物转委托给香港铭盛公司的陈某甲(已起诉)、陈某乙(已判决)以包税包证的方式在东莞沙田口岸利用他人废塑料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被告人秦某某收到货物后,通过自己的农行账户将包税包证费用支付到同案人梁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梁某某支付到香港铭盛公司陈某乙银行账户。

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同案人梁某某委托香港铭盛公司以包税包证方式,利用他人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从境外走私进口废塑料共5柜,共重121.5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报关资料、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被告人与同案人之间往来邮件内容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2人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不具备环评资质和进口资质,仍将境外采购的废塑料委托他人,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秦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现暂扣于黄埔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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