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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秦某某,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居委****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9年1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悬挂苏D*****号牌(系挪用他人号牌)二轮摩托车,到武进区**镇**公园内非法电鱼,在被保安制止后,便驾驶摩托车沿公园内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离开,恰遇保安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人)驾驶武进*****号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程某某在拦截秦某某车辆时,两车发生相撞,致程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至湖塘交警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

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证驾驶挪用他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0年911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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