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柘城县安平镇铁关开发区经营板材购销生意,其从柘城县、鹿邑县、太康县等地板皮加工户手中收购板皮,然后销往山东省临邑县、平邑县、费县等地的板材加工厂,从中获利,在经营期间,秦某某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2019年3、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柘城县税务局李原税务分局要求秦某某进行纳税申报,并向秦某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秦某某收到后,一直未缴纳税款。
2019年9月5日,李原税务分局将秦某某逃税一案移交柘城县公安局。2019年9月24日,柘城县公安局对秦某某逃税一案立案侦查,经调查,2016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秦某某共计逃税452400元。
秦某某于2020年的1月17日和7月20日,分两次将其所逃税款452400元及滞纳金147415.60元共计599815.60元全部缴纳。2020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甲、 杨某乙、吕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杨某丙的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秦某某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常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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