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无业。2010年1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遗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春苗,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的妻子张艳在榆林市第二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该**当日因病被转至榆林市儿童医院检查治疗。经榆林市儿童医院诊断,该**患有先天性肛门闭锁合并直肠前庭瘘、先天性食管闭锁、先天性心脏病。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认为**病情严重,无法扶养成人,在榆林市儿童医院的患**情及诊疗情况告知书上签字对该**放弃治疗,后其将该**从医院抱走并遗弃在榆林市榆阳区旧榆补路入口(原榆靖高速榆林入口南侧)附近的马路边,该**现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诊断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将负有******的女儿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秦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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