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路**开设经营“**”成人用品经营部(原“**保健品批发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到其成人用品店推销的人员处以每盒30元的价格购进8盒“虫草九鞭丸”用于销售,后分别以每盒4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360元。2019年8月、10月,又分别以10元一盒的价格购买“伟哥性动力”10盒,以每盒5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250元,以每盒5元的几价格购进“增硬延时王”5盒欲销售;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进“金刚速勃”4盒,以每盒6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60元,上述已销售出的物品共计获利670元。2019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正在向他人销售“金刚速勃”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扣押“伟哥性动力”5盒、“增硬延时王”5盒、“金刚速勃”3盒。2019年12月5日,经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秦某某销售的“伟哥性动力”5盒、“增硬延时王”5盒、“金刚速勃”3盒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销售的假药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左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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