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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固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底开始,秦某某在固安县**镇**村“**保健品店”经销保健品。经营期间,秦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掺有西药成分的保健品,2019年11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查获。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检验,所查获的秦某某销售的“蓝色万艾可”、“白色万艾可”、“老中医”、“美国1号”、“一想就硬”、“鹿血片”、“黑金刚”等保健品中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14种保健品118盒;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6.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林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扣押物品清单(14种保健品共计118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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