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现住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猎捕、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猎捕、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份至9份,被告人秦某某在浦北县**街道**村委自己的老房子处发现了十几颗蛤蚧卵,等到蛤蚧卵孵化后秦某某便将蛤蚧幼体抓回其住宅处饲养着,2019年10月份开始,秦某某在网络上宣传叫卖蛤蚧活体,并通过**快递公司将蛤蚧活体邮寄给买家。2020年4月6日,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于当天下午在浦北县**快递公司将秦某某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2只准备邮寄出售的疑似蛤蚧活体。随后民警在秦某某位于浦北县**街道**路**公司宿舍**单元**室的住处查获3只疑似蛤蚧活体。2020年5月份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从上海、深圳等地查获到被秦某某出售的2只疑似蛤蚧活体。经鉴定,所查获到的7只疑似蛤蚧均为大壁虎,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放生)。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不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7只蛤蚧活体;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秦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骆某某、任某某、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秦某某在网络平台出售大壁虎相关信息截图以及买家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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