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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手机淘宝在网上购买了一支型号为“外径16mm、内径8.03mm”的无缝钢管及枪支配件,用于组装成枪,组装成功后进行试射。后将此枪存放在其叔叔秦某甲租住房内。平利县公安局对秦某甲租住房屋进行搜查时,将此枪支查获并收缴。后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装枪,属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造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吴世焕

(院印)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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