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9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巷**号**小区**-**-**号,衡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注册成立衡水**有限公司,向社会大众宣传投资利息高、无风险,引诱社会大众向该公司投资,并将投资者的钱用于向企业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从2015年7月份开始,衡水**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经审计,衡水**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5405500元,投资人158人,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15947334元,致使投资人损失29915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理财合同、收据等;2.证人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5.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春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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