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4]8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村**号。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 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2年12月19日、2014年2月27日两次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4年1月14日、3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15日、4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7日晚6时,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我市**镇**路**街**号“某某烟酒批发商行”向店老板索要六合彩赌债17OOO元人民币,因该老板不在而未果,被告人秦某某遂逼迫留下看店的被害人李某进偿还债务,并纠集“欧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店内协助看管李某进,后“欧某某”等人殴打李某进并强迫其前往银行柜员机取款人民币5000元某某交给被告人秦某某。随后,上述人等将李某进押往**镇**路**网吧,继续索要剩余赌债并逼迫李某进写下12000元人民币的欠条,郑某某、谢永永、黄某某(均已判决)在该网吧看管被害人至次日早上9时某某后又将其带至附近江边,殴打被害人并继续向某某索要赌债,同日上午10时某某巡逻人员经过时将李某进解救。
2013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镇**商务酒店三楼抓获被告人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林萍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监控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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