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村**号。2015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向赵某某催要欠款,在赵某某家门口强行将赵某某带上车。后将赵某某带至任丘市燕山道的一小饭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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