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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54********,土家族,小学肄业,彭水水泥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街道****,现住重庆市彭水县**街道**社区**对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太阳城附近郁江二桥下面浮台上钓鱼时发现浮台上面有渔网,便询问李某某得知是其不要的渔网,在下午18时许,秦某某将浮台上的渔网整理好后沿浮台放下,次日5时许,秦某某将旁边的一只木船划去收鱼,共收得9条鱼,在收完鱼回到浮台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称量,被告人捕获的渔获物共9尾,总重量为4.285千克。根据渝农发〔2016〕242号文件、渝农发〔2017〕32号文件规定,2020年4月5日是禁渔期,案发地系彭水县郁江,系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彭水县水利局证明,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在禁渔期使用密眼网捕捞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危害性说明,重庆市农委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及禁渔区名录等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1370949****)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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