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正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位于陇南市辉县**镇**村的自家门前林地内(权属村社)盗伐青冈、杂灌等林木用于烧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侦查机关委托徽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勘查规划设计队对该涉案盗伐树种、林地权属以及盗伐数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秦某某盗伐林木现场一个小班为天然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地种为青冈。秦某某砍伐林木共计103株,其中7cm以下共计18株,7cm以上共计85株,材积为4.7761m3。案发后秦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购买树苗进行种植,经徽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勘验:水阳镇**村秦某某异地栽植地点共两处,位于水阳镇**村**社。其中位于鳖盖上(小地名)面积为319 m2,狼窝哈(小地名)面积为1286 m2,两处栽植面积共计1605 m2。栽植树种为华山松(20×20容器苗),整地方式为鱼鳞坑,栽植密度为2m×2m,栽植株数约400株。栽植规范,成活率达到85%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4.7761 m3,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盗伐的林木进行了补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都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法律材料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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