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庄**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曹县庄**镇**村**村自家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庄寨派出所民警下村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秦某某种植罂粟共计56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书;5.检查笔录:对被告人秦某某种植罂粟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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