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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2********,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村**队自家梨园内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后生长出罂粟。2020年3月2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三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693株。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罂粟苗(照片);

4.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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