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村**队自家梨园内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后生长出罂粟。2020年3月2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三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693株。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罂粟苗(照片);
4.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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