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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2********,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将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种植于长葛市**镇**村自己家菜地内,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发现秦某某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886株。2020年3月20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植物植株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2、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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