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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市,住**街道办事处**村**路**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承认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23日,秦某某利用微信用邮寄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售香烟,销售金额317488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ESSE香烟等;2.书证:香烟交易手机截屏等;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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