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 2018年9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 2018年9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秦某乙、秦某甲等人注册成立了盂县唯宝汇商贸有限公司,不定期的由秦某甲、康某某、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组织人员进行讲课,讲课内容宣扬“唯宝汇”是“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做民族品牌的推广者和爱用者的好平台,在帮助国家的同时自己还可以挣到钱。”并且宣传加入平台的方式,即网上先注册,注册的同时必须给平台上打钱,钱打到平台指定账户后,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即成为“唯宝汇”的正式会员。2016年5月9日,盂县唯宝汇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被盂县工商部门处罚。之后韩某某又在盂县****租了门市成立了唯宝汇盂县跃进花园工作室,由韩某某、秦某甲、康某某、李银坡等人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宣传讲课,经韩某某、秦某甲、康某某等人的宣传,发展了百余人注册成为唯宝汇会员。
唯宝汇网络宣传传销共分三个阶段,经历了三种模式。
1、珠宝会员计酬返利模式(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该模式主要是购买一定数额珠宝首饰,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会员现金。即购买12000元的珠宝首饰,最终返还会员12000元现金;购买36000元的珠宝首饰。最终返还会员36000元的现金。购买12万元的珠宝首饰,最终返还会员24万元现金。此阶段已被工商局按团队计酬模式行政处罚。
2、唯宝汇计酬返利模式(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
(1)静态收益送积分:购物3000元送6000积分;购物6000元,送12000积分;购物12000元送24000积分;购物36000元送72000积分。
(2)动态收益层奖:自己推荐新的会员,或者是上级推荐的新会员分为左右两个区域放置,每一层出现左右各一份订单时,开始计算层奖,算法是小订单金额的50%。量奖:按照左右两个区域业绩数额平衡计算,以小区业绩数额乘以一定的百分比,作为量奖。具体计算方法是:如果左右两个区新增业绩数额达到3:1,奖金是小区业绩数额的28%;如果左右两个区新增业绩数额达到2:1,奖金是小区业绩数额的21%;如果左右两个区新增业绩数额达到1:1,奖金是小区业绩数额的14%。管理奖:根据自己所推荐的下级会员的量奖的数额乘以5%。自己的级别不同,可供计算的下级代数不同,普通会员拿一代,银行卡和金卡会员拿二代,钻卡会员拿三代。(备注:层奖和量奖合计每天最多5万元。所有各项奖金收入,以及所送积分的50%可提现,也可以在唯宝汇商城购物。所有各项奖金收入,以及所送积分的10%作为公益基金用于慈善活动。所有各项奖金收入以及所送积分的40%作为消费积分,专用于为宝汇商城购物。)
3、唯宝汇祥云资产宝(ACA)传销模式(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
静态收入自然增值。即所购的祥云币每周释放剩余部分的3%(全部释放约一年时间),已经释放的部分可以继续留着升值,也可以随时按当天市价出售。例如:祥云币自2016年7月上线时的1元/枚,到11月底已上涨4.01元每枚。四个月时间就上涨了四倍。目前每天上涨0.04元/枚,越早加入收益就越多。加盟钻级、冠级的,除了享受祥云币的增值外,每月重复享受公司分红。
被告人秦某甲2015年12月加入唯宝汇,有多个会员账号,发展了李某某、白某某等多人注册成为唯宝汇会员。经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甲主账号:zqzl001,下线层级31层,下线会员信息共1242条,全部账号提现金额实际到账123137.36元,总计实际收入1173065.874。被告人康某某2016年12月加入唯宝汇,发展了柴某某、梁某某等多人注册成为唯宝汇会员。经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会员主账号:ZKSY001,下线层级23层,下线会员信息279条,全部账号提现金额实际到账25650元,总计实际收入53273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康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敏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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