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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秦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号,住该处。因犯贪污罪,于1999年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伙同梁**、翟**(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广西**服务有限公司的抽沙船在**江抽沙影响本村村民蚝排养殖为由,乘坐七八艘木船从**镇驶至正在**江抽沙作业的广西**服务有限公司的四艘船只(船号:创安1、粤广海工**、粤惠州货**、穗东方**)。被告人秦某甲等人要求抽沙船船主停止在此处海域的抽沙作业,并上到船只将船内的两台方向盘,高清监视器一台,新骆航海GPS两台,AIS两台,海图机两台拆走,并将上述物品拿回家中放置。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拆除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艳华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乙现寄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讯问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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