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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秦某乙盗窃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8〕634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派出所,现住农安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派出所,现住农安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乙(与秦某甲系夫妻)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超市(以下地点同)盗窃1.38公斤华正五花肉、1.768公斤华正肋排、1.934公斤樱桃、1.026公斤黄油桃、1.672公斤蓝莓、0.896公斤葡萄、2瓶蒙牛纯甄酸奶;

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乙盗窃0.788公斤旺友辣子鸡、1.112公斤金大洲金针菇、1.126公斤力诚肉肠、0.798公斤蓝莓、2.3公斤布朗、1.544公斤樱桃、2瓶蒙牛纯甄酸奶;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乙盗窃0.378公斤大白兔奶糖、1.044公斤怡达山楂饼、2.23公斤黄油桃、0.764公斤蓝莓、1.16公斤樱桃、1.298公斤力诚肉肠、2瓶蒙牛纯甄酸奶;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乙盗窃0.634公斤麦尚牌牛肉块、2.514公斤金大洲金针菇、2.236公斤旺友辣子鸡、0.228公斤小滑头调味面制品、0.9585公斤力诚肉肠、2.272公斤蓝莓、1.756公斤樱桃、2瓶蒙牛纯甄酸奶。

综上,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共盗窃4次,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26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8108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永举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卷宗3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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