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秦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伙同秦某丁(另案处理)合伙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村民委**村中以扑克牌赌“三公”方式开设赌场供赌徒进行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秦某丙负责赌场的活利和开赌前用车子去外村去拉赌徒来参赌,秦某乙负责用车子去拉赌徒来参赌,秦某甲负责安排人在进村路口放哨。秦某丁负责赌场开赌发牌和活利并收“水子”。到5月7日为止,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和秦某丁开设赌场共获非法所得70000多元,每人分得1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多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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