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甲、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临桂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住秀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秦某甲在帮被害人秦某乙看守已经停业的桂林市临桂区**大道**苑*楼**网吧期间,多次联系原该网吧网管人员陈某某,询问网吧内电脑配件价格,并约陈某某一起偷拆网吧内台式电脑上安装的CPU、内存条出售牟取利益。2019年10月18日凌晨及10月22日凌晨,秦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将该网吧内存放的台式电脑上的因特尔牌I5-2550K型、I5-2380P型、E3-1230型CPU和金士顿牌8G DDR3内存条拆下后盗走。二人两次共盗走CPU约130个、内存条约80条。上述被盗电脑配件销赃后二人共获利人民币36800元(以下币种同),秦某甲、陈某某各人分得18400元。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因特尔牌I5-2550K型、I5-2380P型、E3-1230型CPU单个分别价值240元、140元、280元;金士顿牌8G DDR3内存条单个价值150元。

综上,认定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共同盗窃的总数额约为3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文婷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