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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荆州市沙市**街道**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秦某甲驾驶鄂D****8号小型轿车沿22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石首市大垸镇新沟村十三组路段时,因秦某甲观察不力、疏忽大意,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经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安葬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秦某乙、郑某某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勘查笔录;6.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军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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