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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378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幢**单元**室内,通过手机匿名通讯应用Telegram APP(俗称“飞机”),搜集整合了十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户籍地、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其中13条系本区被害人厉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人的具体个人信息),存放于自己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中,再通过Telegram APP在移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非法贩卖上述公民信息。经查证,2020年8月31日至9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向Telegram APP用户“@marlboro7777777”贩卖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实际获利至少6746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米牌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Excel截图、手机检查截图、火币账号截图、支付助手截图;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厉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Excel文档2个、Telegram APP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超超

检察官助理  金  威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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