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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贵州**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仁怀市**街道**期**单元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甲以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12瓶装)4000元的价格答应为黄某某做假茅台酒。后秦某甲联系了微信昵称为“**酒业”的人,由秦某甲提供基酒,对方提供包装材料并负责包装了16件(12瓶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同年6月17日,秦某甲将包装好的16件假冒贵州茅台酒通过播州区顺丰速运从贵州省仁怀市发往河北省给黄某某。该批假酒在途经遵义市播州区顺丰速运中转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被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不是其公司生产出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辨认(鉴定)表、货运单、罚没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包装贵州茅台酒192瓶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属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交违法所得64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莉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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