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57********,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南漳县**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南漳县**镇**巷**号。2008年3月10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酒后驾驶鄂F****0小型普通客车从襄阳市樊城区红星美凯龙出发沿樊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物流园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03.37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王文娟

2020年6月22日

附:

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南漳县**镇**号。联系方式:1347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